现代快报讯(记者 季雨)投简历,过面试入职前却因一纸体检报告被拒?求职者应聘IT运维岗,却因乙肝核心抗体阳性被公司单方面取消录用。这到底是合理筛选,还是就业歧视?法律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呢?近日,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例。
2024年5月,某制药公司在招聘软件上发布IT运维工程师岗位,岗位职责为办公设施和网络日常维护等。陈先生看到招聘信息后,向该公司投递简历,并参加线下面试。面试结束后,公司人事添加陈先生微信,告知陈先生需在正式入职前进行体检(含乙肝两对半检查),并通知具体入职时间。接到通知后,陈先生前往医院体检,体检报告显示乙肝核心抗体检查结果为阳性。可当陈先生将体检报告发给公司人事,便收到了对方发来的取消录用通知:“我们是制药企业,对乙肝这一块是有要求的,你的报告里面有一个阳性的,无法录用。”
“我应聘的是IT运维又不是特殊岗位,仅仅因为我乙肝核心抗体阳性就不录用,这合理吗?”陈先生认为,公司的行为属于就业歧视,侵犯了自己的平等就业权,遂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公司向其赔礼道歉,赔偿经济损失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。
该公司的行为,是否构成就业歧视?需要承担何种责任呢?法院经审理认为,某公司虽为药品生产企业,按规定直接接触药品生产的工作人员须健康检查,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。但陈先生应聘的IT运维工程师岗位,从岗位要求看并无直接接触药品生产的工作内容。公司辩称该岗位存在直接接触药品生产的情形,却未能提供证据佐证。而且,陈先生体检报告中乙肝核心抗体呈阳性存在两种可能(曾感染过乙肝病毒或乙肝病毒隐性携带者),公司在未要求进一步检查的情况下直接拒绝录用,此行为损害了陈先生平等获得就业机会和待遇的权益,构成对其平等就业权的侵害。侵害他人人格权,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,平等就业权属于人格权的范畴,故陈先生要求某公司赔礼道歉,依法应予支持。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侵害,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劳动者精神造成损害,考虑到公司行为的影响范围、过错程度等因素,法院酌定公司应向陈先生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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